Friday, July 22, 2005

人神鬥

2005年7月22日 終於下大雨

發現了一個判令,題為 -- 耶穌基督的代表 (劉覺霖)對吳吉昌,吳福昌,吳潤昌(HCA385/2005)。單看題目已夠引人入勝,簡直可以媲美「醫神」即將公演的音樂劇《人神鬥》。

急不及待要看有甚麼令人髮指的案情,令「耶穌基督的代表」也要採取法律行動,難度被告人都是邪惡的撤旦乎?

一看,原來只是普通的租務糾紛,「耶穌基督的代表」是租戶,因為欠租而被法庭頒布了收樓令,而被告人則為物業的業主。欠債還錢,欠租被收樓,天經地義,究竟原告憑什麼可以用「耶穌基督的代表」這身份去反告業主呢?

這位劉先生自有一番見解。判令中第5段寫道﹕

2005年3月3日原告人提出本案。在其[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指耶穌基督是一切世上產業的創造者和建造者,因此被告人不是涉案物業的合法業主;反之,耶穌才是合法的業主。原告人稱被告人破壞了耶穌的財物,引致他損失千多萬元的財物。原告人要求把被告人的名字從土地登記冊上剔除,改把耶穌基督的名字登錄在登記冊。

同時劉先生更申請剔除業主的答辯書,其理據見判令的第12段﹕

原告人指本案雖是業權的糾紛,但被告人以及法庭都不能以香港法律與耶和華的法律敵對,而被告人把原告人逐出涉案物業是等同把耶和華逐離衪的物業。

如果劉先生所言非虛,他真的是有理據依從神的法律去告人,那麼他也選擇了錯誤的訴訟地點(forum)。香港的高等法院並沒有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去執行神的法律。

誠如判令第15段所述﹕

然而原告人忽略了他現時是在法院提出訴訟,而法庭是講求法律原則和按照法律行事判決的地方。原告人既訴諸法律,便得接受按香港法律規定所作的判決。

再者,就算香港的高等法院有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去執行神的法律,劉先生也要向法庭提供有效的授權書(authorisation)去證明自己真的被耶穌基督授權去處理他的產業。似乎劉先生並沒有向法庭提供此等證明。

所謂的「人神鬥」,其實都是「人人鬥」,無論劉先生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困難,又或業主的面孔或許有點猙獰,但是欠了租還樓,是理所當然的事。何苦要搬出耶穌基督之名,讓自己的宗教被沾污之餘,也浪費了納稅人的公帑?

5 comments:

buffet86 said...

正所謂一樣米養百樣人,世事真是千奇百怪.

安琪拉@blog said...

那些人是否精神有問題, 我沒有宗教背景, 但真的誰能夠代表耶穌基督說話呢?

Anonymous said...

Today there are indeed people who are authorized to speak for Jesus Christ. They are prophets and apostles, they function as they did in the old bible era.
G.T.

Anonymous said...

現在的訴訟案件好攪笑,法庭簡直亂曬坑,陪顛又陪玩。

字:悠人 said...

雖然濫用司法程序一定不是好事。但相比起某些地方,法庭只為官方服務,市民有事只能上訪或武力反抗,我寧願像現在那樣!